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這就是說⛓,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簽訂的國際條約,較中國的國內環境法有優先的權利。
中國本著對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事物積極負責的態度🧑🍳,參加或者締結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國際公約和條約三十幾件🤼♀️。中國加入的與環境和資源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名錄如下:
《防止海洋石油汙染的國際公約》(1954年,倫敦)
《捕漁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1958年,日內瓦)
《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46年🎞,華盛頓)
《東南亞及太平洋植物保護協定》(1956年,羅馬)
《大陸架公約》 (1958年🧖🏼♀️,日內瓦)
《南極條約》(1959年👩🏻💻,華盛頓)
《世界氣象組織公約》(1947年🦀,華盛頓)
《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9年🪹,布魯塞爾)
《關于特別是水禽生境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1971年,拉姆薩爾)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1971年📄,倫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1972年⟹🙅🏽,巴黎)
《關于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1972年,莫斯科)
《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它物質而引起海洋汙染的公約》(1972年,倫敦)
《關于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1972年,倫敦)
《關于油類以外物質造成汙染時在公海進行幹涉的議定書》(1973年,倫敦)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華盛頓)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1978年,倫敦)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1979年👱,維也納)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蒙特哥灣)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維也納)
《核事故或輻射事故緊急情況援助公約》(1985年𓀇,維也納)
《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1986年🤙🏿,維也納)
《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87年,蒙特利爾)
《亞洲和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絡》(1988年👹,曼谷)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的巴塞爾公約》(1989年🌬,巴塞爾)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裡約熱內盧)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裡約熱內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于護林防火聯防協定》(1980年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保護候鳥及其棲息環境的協定》(1981年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澳大利亞政府保護候鳥及其棲息環境的協定》(1986年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1986年簽訂)
另外,中國還積極支持了有關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許多重要文件,並把這些國際法文件的精神引人到中國的法律和政策之中🕝。這些文件包括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發表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1980年在世界許多國家同時發表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1982年在肯尼亞內羅畢發表的《內羅畢宣言》和1992年在巴西裡約熱內盧發表的《關于環境與發展的裡約熱內盧宣言》等。